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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柏科: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30  

                        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Tenet & Partners
     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8 楼

               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

                 http://www.tenetlaw.com
                                           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8 楼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电话:865925883666 传真:865925881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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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2(意)字第 220 号



致: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和《厦门市
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福建
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黄臻臻、张霞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
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进行了
审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进行见证,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
的有关文件。

    律师声明事项: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
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 他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大会的公告和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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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
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帐
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
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
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 公司股东使用其网上用户名、密码登录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代表股东行为,股东应当对此一切法律后果负责。

    5. 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
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
合法性发表意见。

    6.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

    7.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 生效。本
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所律师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
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在《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
议通知》”),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厦门
市软件园二期观日路 12 号美亚柏科大厦 2109 会议室召开,和公告的时间、地点
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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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 网络投
票,其中:(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30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15:00;(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2 月
30 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滕达先生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 的事项进
行了审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统计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80,198,5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03,806,809 股的 47.2997%,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 的股东 共 18 人 ,代 表有 表 决 权 股 份
378,348,5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0695%;

    (2)通过参加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26 人,代表股份
1,850,02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2%。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中列明。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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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
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
投票结果进行汇总统计,本次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计
票、监票。

    (二)表决结果

    1. 《 关 于 聘 请 2022 年 度 审 计 机 构 的 议 案 》 具 体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379,145,3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30%;反对
1,04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7%;弃权 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表决结果:通过。

    2.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同
意 379,143,25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24%;反对
1,046,5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53%;弃权 8,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3%。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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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系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市美亚柏科信息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黄臻臻___________




 负责人:孙卫星___________                      张     霞___________




                                                       2022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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