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利: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0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维尔利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为进一步满足公司经营需求,加强银企合作,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与浙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总额不超过 1.5 亿元的资产池业务,即浙商银行依托资产池
平台对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金融资产入池、出池及质押融资的服务。经审
议,我们认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可以将公司的流动资产统筹管
理,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及全资子公司开展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5 亿元的资产池业务,上述额度可滚动使
用。
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加强银企合作,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浙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开展总额不超过 1.5 亿元的资产池业务,根据资产池业务的内容,公司未
来存在为参与资产池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情形,担保额度不
超过 1.5 亿元,即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金额不超过 1.5 亿元的担保。经审议,
我们认为上述担保有助于解决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资金需求,有助于其经营的持续
稳定,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全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项担保
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
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广西武鸣维尔利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广西武鸣维尔利能源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鸣维
尔利”)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 5,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公司本次担保有助于解决武鸣维尔
利的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武鸣维尔利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
制,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
监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四、《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投资安全性高,
有保本约定的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
司投资收益。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
定,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上述事项。
五、《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议案》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及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
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投资安全性高,有保本
约定的低风险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履行了规
定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同意上述事项。
独立董事: 吴海锁
赵 旦
付 铁
2018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