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利: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公告2018-11-20
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18-096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提高暂时闲置自有资金使用效率,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1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
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1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的自有资
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理财产品,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以滚动使用。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内签署
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一、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具体情况
1、投资目的:为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公司
收益,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
理财产品。
2、投资额度:总额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闲置自有资金。在上述额度
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公司在任一时点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的保本理财产
品总额不超过上述额度。
3、投资品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
好、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低风险保本理财产品,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发
行的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
4、投资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5、实施方式:投资产品必须以公司的名义进行购买,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
长在规定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文件。
6、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不存在关联关系。
7、信息披露: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投资风险
尽管金融机构发行的固定收益型或保本浮动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
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
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上述项目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进行自有资金现金管理时,将择机买入流动性好、安全性高并提
供保本承诺、投资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投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2)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
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内部监督,定期对投资的理财产品进行全面检查。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有权对其投资产品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公司的影响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项目正常实施及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计划使用部
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且有利
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取得良好的投资回报,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进一
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四、本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情况及相关机构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
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的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
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
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
品,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获
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决策程序符合相
关规定,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公司在保证公司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
金,投资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
加公司投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上述事项。
4、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经营和保证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 1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有
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
的正常开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决策程序
合法、合规。
因此,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的闲置自
有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3、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购买保本理财产品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