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保荐机构”)作为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尔利”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维尔利为全资 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进行了审慎调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 议案》,同意公司及部分全资子公司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银 行”)开展总额不超过 1.5 亿元的资产池业务。根据资产池业务的内容,公司未 来存在为参与资产池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融资业务提供担保的情形,担保额度不 超过 1.5 亿元,即公司拟为部分全资子公司提供金额不超过 1.5 亿元的担保。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对外担保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本次被担保子公司基本情况如下表: 注册资本 法定代 公司持有其 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地 成立日期 业务性质 (万元) 表人 股权比例 沈阳维尔利环境服务 BOT 项 目 建 1 辽宁沈阳 3,639.0145 2017 年 9 月 黄兴刚 100.00% 有限公司 设和运营 常州维尔利餐厨废弃 BOT 项 目 建 2 江苏常州 20,000 2013 年 7 月 黄兴刚 100.00% 物处理有限公司 设和运营 海南维尔利环境服务 BOT 项 目 建 3 海南三亚 2,307 2013 年 8 月 李月中 100.00% 有限公司 设和运营 桐庐横村镇污水处理 BOT 项 目 建 4 浙江桐庐 8,000 2015 年 9 月 蒋国良 100.00% 有限公司 设和运营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 工程承包和 5 江苏常州 20,000 2016 年 4 月 浦燕新 100.00% 有限公司 设备销售 沼气工程设 杭州能源环境工程有 计建设总承 6 浙江杭州 1,777.7778 1992 年 6 月 寿亦丰 100.00% 限公司 包及成套设 备制造销售 常州金源机械设备有 设备的制造、 7 江苏常州 3,969 1997 年 12 月 常燕青 100.00% 限公司 加工与销售 2、上述公司未经审计的 2018 年三季度财务数据,详见下表: 单位:元 2018 年 9 月 30 日 2018 年 1 月-9 月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沈阳维尔利环境服 29,362,575.24 657,479.29 28,705,095.95 0.00 -269,703.75 -269,703.75 务有限公司 杭州能源环境工程 542,227,416.23 290,868,834.90 251,358,581.33 221,790,885.83 29,283,219.46 26,321,131.23 有限公司 常州维尔利餐厨废 510,349,793.18 356,058,128.83 154,291,664.35 76,409,277.86 1,588,816.12 1,588,816.12 弃物处理有限公司 海南维尔利环境服 44,899,905.41 16,840,236.31 28,059,669.10 6,993,207.05 2,267,114.56 2,065,230.91 务有限公司 常州金源机械设备 186,798,389.06 128,402,295.39 58,396,093.67 98,724,236.18 -224,748.64 -224,748.64 有限公司 桐庐横村镇污水处 108,859,423.17 23,503,031.20 85,356,391.97 4,899,633.63 806,231.27 806,231.27 理有限公司 -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 364,681,360.06 164,172,975.54 200,508,384.52 89,537,836.15 -1,909,918.53 -1,348,028.47 技有限公司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拟与浙商银行开展的资产池业务总额不超过 1.5 亿元,即公司为参 与资产池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总额不超过 1.5 亿元,上述业务的开展自公司 董事会审批之日起有效,具体业务以公司与浙商银行最终签署的相关合同中约定 为准。同时,拟申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 业务额度内办理相关业务,代表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公告日,公司累计担保总额为 85,21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底经审计净 资产的 23.61%,实际担保额度 34,985 万元, 占公司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9.69%,均为对子公司的担保。本次担保实施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为 100,21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7.76%。截至本公告日,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无违规担保、无逾期担保。 五、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情况 (一) 董事会意见 2018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提 供担保的业务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上述被担保人均有控制权,本次 担保将有利于全资子公司获取必要的资金支持,有助于其经营的持续稳定。本次 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 利益,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发展 需求,有利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同意上 述担保事项。 (三) 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审议,我们认为上述担保有助于解决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资 金需求,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全资子公司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项担 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担保有助于解决全资子公司的经营资金需求,且公司对全资子公司 均具有控制权,本次担保行为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对其提供担保不 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经维尔利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上述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保荐机构对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对外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劳旭明 严强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