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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尔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3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调整,符合财政部、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独立董事: 吴海锁
                                                                     赵 旦
                                                                     付 铁


                                                         2019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