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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维尔利: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19  

                                     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维尔利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维尔利环保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认
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调整,符合
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
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
地点。
    二、关于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常州维尔利餐厨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常州维尔利餐厨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
餐厨”)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为 11,000 万元,担保期限为自担保合同生
效之日起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公司本次担保有助于解决常州餐厨
的经营资金需求,公司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常州餐厨的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
该项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
发[2005]12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 吴海锁
              赵 旦
              付 铁
2021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