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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斯伍德: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8-11-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接受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聘请,指派许航律师、许菁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在苏州市
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989号召开的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18年10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
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
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18年11月21日至2018年11月22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证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
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
月2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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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1月21日下午15:00至2018年11月22日下午15:00期间
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8年11月22日下午1:30在苏州市相城区黄
埭镇春申路989号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6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5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93,814,2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6783%,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93,574,6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5795%,
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239,60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0.098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江支行申请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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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表决情况:
    同意93,814,28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9,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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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李   强                                许菁菁




                                                  2018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