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伍德: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3-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接受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聘请,指派许航律师、顾泽皓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在苏州市
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989号召开的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0年3月12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向公司股东发出
了召开公司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
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20年3月27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2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
13:00至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3月27日
上午9:15至2020年3月27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3月27日下午1:30在苏州市相城区黄埭
镇春申路989号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
名,所持(代表)股份数94,811,8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089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
共计1名,代表股份93,574,6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5795%。因本次会议的
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持有公司股票93,574,681股的关联股东吴贤良先生出席
了本次现场会议,但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回避表决。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代理人)共计14名,所持(代
表)股份数1,237,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101%。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4人,代表股
份1,23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10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
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
份1,237,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10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的议案》
1、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数量
关联股东吴贤良先生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29%;反对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23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99.6929%;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7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原则
关联股东吴贤良先生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29%;反对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23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99.6929%;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7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调整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限售期安排
关联股东吴贤良先生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29%;反对3,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7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233,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所持股份的99.6929%;反对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07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李 强 顾泽皓
2020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