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斯伍德: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5-2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接受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聘请,指派许航律师、顾泽皓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在苏州市
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989号召开的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0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向公司股东发出
了召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
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20年5月20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5月20日上午9:15至
2020年5月20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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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5月20日下午1:30在苏州市相城区黄埭
镇春申路989号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
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计12人,其中
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3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
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9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
理人代表股份94,852,9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9345%,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
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93,599,6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5126%,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
1,253,3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22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4,852,19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8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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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252,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362%;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4,852,19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8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252,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362%;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94,852,19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8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252,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362%;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94,852,19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8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252,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362%;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2019年度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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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94,852,19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8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252,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362%;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94,852,19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8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252,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362%;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94,851,19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反对8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0.0011%。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251,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9.8564%;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8%;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98%。
8、《关于续聘2020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94,852,19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8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252,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362%;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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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4,852,192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2%;反对8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1,252,5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362%;反对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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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李 强 顾泽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