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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斯伍德: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0-10-30  

                                                               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0年10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
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
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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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
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
事事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
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及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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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
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
司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含5%)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告知与其存在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情况。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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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以及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
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表决;
    (四)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
当回避;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
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财务顾问;
    (六)独立董事对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必须明确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
渠道等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
的价格或收费原则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公司
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并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
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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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
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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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
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结果与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具有同样
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
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非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由
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是否公
平、合理,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明确发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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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
    第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
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
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
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
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
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
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
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
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
限等;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咨
询负责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
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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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总金额;
    (九)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
容。
    第二十五条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办法第十七
条、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以上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
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或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
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上市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
审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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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
交易;
    第二十八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
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期限超过三年
的,应当每三年根据本章规定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
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
十五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上市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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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三十二条 关联交易未按《公司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获得
批准或确认的,不得执行;已经执行但未获批准或确认的关联交易,公
司有权终止。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有关关联交易决策记录、决议事项等文件,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
亦同。




                                     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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