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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科斯伍德: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11-1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接受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聘请,指派许航律师、顾泽皓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在苏州市
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989号召开的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
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0年10月30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向公司股东发
出了召开公司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
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20年11月18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和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9:25,9:
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0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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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0年11月18日下午1:30在苏州市相城区黄
埭镇春申路989号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 票 的 统计 , 出席 现 场会 议 和网 络 投票 的 股东 及 代 理人 共 17人 , 代表 股 份
94,230,8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72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
代表股份93,574,6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50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
人,代表股份656,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2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656,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220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656,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2209%。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同意94,230,88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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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65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关于拟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同意94,230,88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65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94,230,88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65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94,230,88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65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94,230,88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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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65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94,230,88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65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94,230,88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65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94,230,88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65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94,230,88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65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94,230,881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
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65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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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李   强                                 顾泽皓




                                             2020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