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 派许航律师、孟营营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 埭镇春申路98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因受疫情管控不 可抗力的影响,律师本次见证通过视频方式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2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 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 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22年5月26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 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 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6日下午13:30在江苏省苏州市相 城区黄埭镇春申路989号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 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9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7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96,387,7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844%,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93,585,1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4330%, 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2,802,60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0.851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其中律师为通过腾讯视频会议出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4,66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2089%;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8.4001%;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99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4,66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2089%;反对7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1%;弃权9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8.4001%;反对7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931%;弃权 9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9069%。 3、《<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94,66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2089%;反对7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1%;弃权9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8.4001%;反对7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931%;弃权 9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9069%。 4、《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4,66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2089%;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8.4001%;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99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2021年度审计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4,66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2089%;反对7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7761%;弃权9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8.4001%;反对7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931%;弃权 9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9069%。 6、《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66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2089%;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8.4001%;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99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66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2089%;反对7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1%;弃权9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8.4001%;反对7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931%;弃权 9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9069%。 8、《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66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2089%;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8.4001%;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99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关于公司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66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98.2089%;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8.4001%;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99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验证,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根据表决结果,前 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视频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李 强 孟营营 2022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