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科德教育: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6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
派许航律师、孟营营律师见证了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
埭镇春申路989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因受疫情管控不
可抗力的影响,律师本次见证通过视频方式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2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
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
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2022年5月26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
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
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6日下午13:30在江苏省苏州市相
城区黄埭镇春申路989号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
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9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7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96,387,7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2844%,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93,585,18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4330%,
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2,802,600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0.8515%。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其中律师为通过腾讯视频会议出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4,66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2089%;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8.4001%;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99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4,66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2089%;反对7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1%;弃权9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8.4001%;反对7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931%;弃权
9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9069%。
    3、《<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94,66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2089%;反对7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1%;弃权9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8.4001%;反对7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931%;弃权
9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9069%。
    4、《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4,66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2089%;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8.4001%;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99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2021年度审计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94,66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2089%;反对7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7761%;弃权9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8.4001%;反对7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931%;弃权
9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9069%。
    6、《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66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2089%;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8.4001%;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99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66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2089%;反对74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61%;弃权9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8.4001%;反对7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931%;弃权
97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4.9069%。
    8、《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66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2089%;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8.4001%;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99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关于公司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4,66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的98.2089%;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91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7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38.4001%;反对1,72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1.5999%;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经验证,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根据表决结果,前
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视频见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
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李   强                                孟营营




                                                   2022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