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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德教育: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27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事
务所接受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
派许航律师、刘莹珠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江苏省苏州市相
城区黄埭镇春申路989号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3年度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23年4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23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
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7
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4月27日上午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14:00在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
黄埭镇春申路989号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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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2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1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1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110,165,6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4704%,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90,7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5716%,
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9,415,65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988%。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与中昊芯英(杭州)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股东签署增资及股权转让协议
的议案》;
    同意110,092,95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0%;反对72,700
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60%;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342,95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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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99.6256%;反对72,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
者所持股份总数的0.3744%;弃权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
份总数的0.0000%。


    经验证,本次会议无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之和)的二分之一以上股东表决通过。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
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
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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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科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徐   晨                                刘莹珠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