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士科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02-22
证券代码:300193 证券简称:佳士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6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2月22日(星期五)下午15时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9年2月2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2月21日15:00至2019年2月22日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国际中心A栋1606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潘磊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181,591,77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5.82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81,517,471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5.809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4,3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4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77,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15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3,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00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4,3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147%。
(2)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列席了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潘磊先生、夏如意先生、罗卫红先生和张瑞敏
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1 选举潘磊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81,577,471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63,100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2 选举夏如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81,517,471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100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3 选举罗卫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81,517,471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100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1.04 选举张瑞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81,580,471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66,100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马敬仁先生、刘泽华先生和蔡敬侠女士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1 选举马敬仁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81,577,471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63,100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2 选举刘泽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1,517,471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100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2.03 选举蔡敬侠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81,580,471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66,100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该议案以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张志英先生和罗怀花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
3.01 选举张志英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81,517,471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3,100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3.02 选举罗怀花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181,586,571 股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 72,200 股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周馨筠律师和李芷君律师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