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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佳士科技:关于回购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完成的公告2022-11-01  

                        证券代码:300193           证券简称:佳士科技          公告编号:2022-053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期限届满暨回购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公司计划使用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不高于人民币 3 亿元的自有资金以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 2021 年 11 月 1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届满并实施完毕。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规定,现将本次回
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实施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
购股份》的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在每个月的前 3 个交易日内披露截至上月末的
回购进展情况,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日内予以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7,348,86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5604%,最高成交价为
12.87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7.48 元/股,支付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151,008,090.49
元(含交易费用)。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期限届满并实施完毕。


    二、本次股份回购实施情况与回购方案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使用资金总额、回购方式、回购价格及回购
实施期限等,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实际回购金额
已达回购方案中的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且未超过回购资金总额上限,本次回购符
合公司既定的回购股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回购方案的实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
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四、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自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
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2021 年 11 月 10 日)至本次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
前一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1、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董事暨高级管理人员夏如意先生由于个人资金
需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375,000 股。
    2、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董事暨高级管理人员罗卫红先生由于个人资金
需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123,000 股。
    3、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监事罗怀花女士由于个人资金需要,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20,300 股。
    4、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监事张志英先生由于个人资金需要,通过集中
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20,000 股。
    5、2021 年 12 月 7 日,公司董事长、总裁潘磊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
景的信心和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1,500,000
股。
    6、2022 年 8 月 25 日,公司办理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
份第二个归属期归属股份的登记工作,其中公司董事长、总裁潘磊先生本次归属
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200,000 股,公司董事张瑞敏先生本次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300,000 股。
    上述相关主体在公司股份回购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与回购方案中披露的
增减持计划一致。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司股份回购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五、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和节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
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
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
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个交易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1 年 11 月 10 日)前 5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 43,554,900 股。公司每 5 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
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 5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 25%(即
10,888,725 股)。
    3、公司未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4、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六、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存放期间不享有股东大会表
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
押和出借。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将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适时作出安排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2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