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荣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核查意见2019-02-25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本独立财务顾问”)作
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股份”、“上市公司”或“公司”)
本次长荣股份重大资产购买(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中国
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
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独立财务顾问及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
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本次交易中,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根据上市公司的说明,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的中介机构情况如下:
1、上市公司聘请华泰联合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和估值机构。
2、上市公司聘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律师事务所。
3、上市公司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
会计师事务所。
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聘请行为合法合
规。
除上述聘请行为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
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本次交易中,独立财务顾问未直接或间接有
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中除依法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
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
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
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费 凡 项 晨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