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荣股份:总裁工作细则(2019年4月)2019-04-01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裁。
第三条 总裁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裁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
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
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业、熟悉多种行
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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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
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者;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裁。
第八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副总裁若干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第九条 董事会聘任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副总裁经总
裁提名,由公司董事会聘任。
第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选聘总裁及副总裁。
第三章 总裁的权限
第十一条 总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工作,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
审议;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
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并报董事会、监事会审议;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并报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六)拟订公司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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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并报董事会批准;制订公司具体规章制度,
并监督执行;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
(九)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十)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二)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投资项
目;
(十三)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四)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其对属下企业担保事项;
(十五)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十六)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根据董事会决定,
对公司大额款项的调度与财务负责人实行联签制;
(十七)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
业务等文件;
(十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副总裁的主要职权:
(一)作为总裁的助手,受总裁的委托分管部门的工作,对总裁负责并在职
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
(二)总裁不在时,由总裁指定一名副总裁代行总裁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予总裁的资金权限见《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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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总裁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机构设置为:总裁办公室、运营管理部、研发部、战略投资
部、证券投资部、财务部、审计部、风控部和人力资源部等九个部门。上述机构
下属设置经公司总裁办公会通过即可。
总裁办公室协助公司管理层相关工作,并负责公司对外公务、项目申报、企
业文化管理、法务管理等工作。
运营管理部负责公司生产运营、市场销售、信息管理、环境与健康安全和在
建项目管理等工作。
研发部负责公司技术研发和研究院管理等工作。
战略投资部负责公司整体战略规划、中长期战略计划的拟定,公司项目投资
及管理等工作。
证券投资部负责公司治理、资本运作、股权管理等工作。
财务部负责公司和各子公司资金的统一结算、财务的日常稽核、总体财务分
析等工作。
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监督和审计等工作。
风控部负责公司风险分析、风险控制管理、融资业务和服务转型等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发展规划和管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薪酬和考
核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 总裁的职责
第十五条 总裁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股
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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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
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
经济指标,制定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
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
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生产产品,提高
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公司的技术进步和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
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第十六条 总裁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
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公司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
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七条 总裁、副总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
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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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总裁、副总裁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六章 总裁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总裁办公会议讨论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并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参加人员为总裁、副总裁及其他相
关人员。总裁办公室须于会议召开 1 日前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全体与会人员。参
加会议人员必须准时出席。因故不能到会的,须提前请假。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裁应召开临时总裁办公会议:
(一)总裁认为必要时;
(二)其他副总裁提议时;
(三)董事提议时。
第二十条 总裁办公会议由总裁主持召开,如遇总裁因故不能履行职责
时,应当由总裁指定一名副总裁代其召集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总裁办公会议应有完整会议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进行保管。
第七章 总裁报告制度
第二十二条 总裁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每月至少一次向董事长或董事
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和执
行情况、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等方面。报告可以书面
或口头形式进行,并保证其真实性。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时,总裁应在接到通知的三日内
按照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报告工作。
第八章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工作程序:总裁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确定
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性研究制度,公司投资管理相关部门应将项目可行性报
告等有关资料,提交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并提出意见,报董事会审批,在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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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授权限额以内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实施,在限额以上的由股东大会批准实施;投
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第二十五条 人事管理工作程序:总裁在提名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财
务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提请董事会聘任。总裁在任免公司
部门负责人时,应首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由总裁决定任免。
第二十六条 财务管理工作程序: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大额款项的支出,
实行总裁和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重要财务支出,由使用部门提出
报告,财务部门审核,总裁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
原则,由使用部门审核,总裁或授权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批准。
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程序:公司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制度。
总裁应积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工程招标文件,组织专家对各投标单位的施工方案
进行评估,确定投标单位,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依照严格的工作程序实施招标;招
标工作结束后,与中标单位签定详细工程施工合同,并责成有关部门或专人配合
工程监理公司对工程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定期向总裁汇报工程进度和预算执行
情况,发现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工程竣工后,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国
家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进行验收,并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细则
进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拟订,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三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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