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荣股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2022-05-06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
作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荣股份”、“上市公司”或
“公司”)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为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期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即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由于持续督导期结束后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继续履行持续督
导的责任。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华泰联合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2020 年 6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出具本
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如下: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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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
注册地址
金小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2 号丰铭国际大厦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吴学孔、季李华
联系电话 010-56839402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195.SZ
注
注册资本 42,338.736 万元
注册地址 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工业园
主要办公地址 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 11 号
法定代表人 李莉
实际控制人 李莉
联系人 江波
联系电话 022-2698626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17 年 3 月 17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7 年 4 月 21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24 日披露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2019 年年度报告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披露
2018 年年度报告于 2019 年 4 月 25 日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于 2018 年 4 月 19 日披露
注: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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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
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
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
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理股
票的发行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在发行人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
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
作,并形成了工作记录;
2、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各项承诺;
3、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4、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
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5、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其他相关文件。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情况;
6、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项
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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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意见和募集资金相关专项核查意见;
7、持续关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截至本报
告书出具日,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违背承诺的情况;
8、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
9、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培训并出具现场培训报告;
10、定期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各类报道,并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
必要的核查。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为吴学孔先生、季李华先生,不存在保荐代表人
变更。
(二)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
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
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三)其他重大事项
1、重大资产重组
2019 年 3 月 26 日,长荣股份发布《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的进展公告》,公司
境外全资子公司 Masterwork Machinery S.à r.l.(以下简称“卢森堡 SPV”)以每
股 2.68 欧元的价格现金认购德交所上市公司海德堡增发的股票 25,743,777 股,
价款合计为 6,899.33 万欧元。交易的标的股份已经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德国时
间)完成商业注册,卢森堡 SPV 直接取得了标的股份,长荣股份全资子公司卢
森堡 SPV 将成为海德堡第一大股东,持有海德堡 8.46%的股份。
2、公司向其关联方拆出资金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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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存在向其关联方拆出资金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
具体情况如下:
2020 年 8 月 20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天津名轩投资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名轩投资”)向公司控股子公司长荣华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长荣华鑫”)短期拆借资金 2,000 万元用于短期周转偿还金融机构借款,因此
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名轩投资已于 2020 年 8 月 26 日将该笔款项归还,
并于 2021 年 4 月 28 日以 8%的借款年利率向长荣华鑫支付了借款利息 26,301.37
元。至此,该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已实际消除,该事项对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长荣华鑫的经营情况未造成影响。
该等事项发生后,保荐机构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与
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沟通,要求长荣股份董事会及相关当事人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公司积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
改:
(1)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密切关注和跟踪日常资金往来的情况,并
进一步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内控制度的执行,严格执行资金支付制度,提升
规范运作水平,杜绝资金占用问题,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2)加强开展法律法规内部培训工作,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义务规则的要求,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持续培训力度,将相关学习内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贯
彻到日常工作中。
保荐机构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进行持续关注和督导,加强对公司培训,督
促大股东及相关人员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增强合规意识,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防
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督促公司杜绝此类情形发生。
3、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根据规定,公司聘用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限已满,公司先后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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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
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
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长荣股份存在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情形。具体请参见本报告
书之“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之“(三)
其他重大事项”之“2、公司向其关联方拆出资金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长荣股份能够较好地配合保荐机构开展专项现场检查工作,并能够根据保荐机构
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上述资金占
用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除上述事项外,在持续督导期内,长荣股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
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
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相关事项提出
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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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
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披露年度报告及相关
报告,报告格式规范,内容准确、完整、充分,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相关
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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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吴学孔 季李华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2022 年 05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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