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荣股份: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7-29
证券代码:300195 证券简称:长荣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6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07 月 29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2 年 07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07 月 2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表决方式: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通过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
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1
7、股权登记日:2022 年 07 月 22 日。
8、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莉女士
9、(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 人(户),共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81,993,0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423,387,356 股 的 19.3660% , 占 公 司扣 除 已 回 购股 份 后 发 行 在外 股 份 总 数
414,695,556 股的 19.7719%。其中,中小股东 0 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数额为 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423,387,356 股的 0.0000%,
占公司扣除已回购股份后发行在外股份总数 414,695,556 股的 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 21 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额为 62,882,6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423,387,356
股的 14.8523%,占公司扣除已回购股份后发行在外股份总数 414,695,556 股的
15.1636%。其中,中小股东 20 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额为 13,951,6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423,387,356 股的 3.2952%,占公司扣
除已回购股份后发行在外股份总数 414,695,556 股的 3.3643%。
(3)合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22 人(户),
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 144,875,6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
总数 423,387,356 股的 34.2182%,占公司扣除已回购股份后发行在外股份总数
414,695,556 股的 34.9354%。其中,中小股东 20 人(户),共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为 13,951,6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 423,387,356 股
的 3.2952%,占公司扣除已回购股份后发行在外股份总数 414,695,556 股的
3.3643%。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出席本次
会议。
10、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
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以自有资产抵押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由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2
总表决情况:同意 144,046,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的 99.4279%;反对 828,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的 0.57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3,12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 94.0595%;反对 82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5.94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0.0000%。
议案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杜若英、翟玲玲
3、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0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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