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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荣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9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
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与公司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
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遵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天津长
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
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
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的
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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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

     (三)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其他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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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年度报告说明会、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
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
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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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 15 个交易日内召开业绩说明会,公司
董事长(或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应出席说明会,
保荐期内应至少有一名保荐代表人出席说明会;如有需要,其他人员可出席说明
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

     (四)分红情况;

     (五)公司存在的风险与困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内容包括日期及时
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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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
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
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各项活动。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指定证券投资部作为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
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投资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
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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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
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及公司所处
行业的情况有深刻的了解;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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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
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
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
邮箱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为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公司在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
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传播媒介等到公司
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
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
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
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四条 针对媒体宣传和推介,应由公司相关宣传企划部门提供样稿,
有计划安排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接受媒体的采访和报道。自行上门的媒体应提前将
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
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五条 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关注的问题,
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上市公司建
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六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
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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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
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
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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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
深交所并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
信息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
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
访或调研人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
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后五个
工作日内,将由前条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报送深交所备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
保管期限等由各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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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施行。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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