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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荣股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2022-11-22  

                        证券代码:300195                             证券简称:长荣股份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
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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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
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A 股普通股。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315.00 万股,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2,338.7356 万股的 0.74%。其中首次授予 252.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2,338.7356 万股的 0.60%,首
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授予 63.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2,338.7356 万股的 0.1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
益总额的 20.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 2.72 元/股。
    五、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
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六、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03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
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
括独立董事、监事)。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计划存续期间
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
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
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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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
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
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预留部分须在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12 个月内授出。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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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 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10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 22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24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26
第十二章    附则 ..............................................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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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长荣股份、本公司、公司、
                                  指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
限制性股票                        指
                                        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核
激励对象                          指
                                        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
有效期                            指
                                        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对象账
归属                              指
                                        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
归属条件                          指
                                        满足的获益条件
                                        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须为
归属日                            指
                                        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
《自律监管指南》                  指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天津长荣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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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
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
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
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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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
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
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对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独立董事
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
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
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
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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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人员
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103 人,包括:
    1、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以上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
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
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
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及外籍员工。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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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公示
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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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来源、数量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
     二、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315.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
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2,338.7356 万股的 0.74%。其中首次授予 252.00 万股,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2,338.7356 万股的 0.60%,首次授予
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授予 63.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42,338.7356 万股的 0.15%,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
的 20.00%。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期间,若公司发生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公
  姓名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告时公司总股本
                                             (万股)          的比例          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252.00        80.00%            0.60%
             (103 人)
                  预留                               63.00     20.00%            0.15%
                  合计                           315.00       100.00%           0.74%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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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将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相

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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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
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
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失效,且终止激励计划后的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划。预留权益的授
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确,超过 12 个月未
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限制性股票自相应授予之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可归属日之间的时间段为等待
期,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相应授予之日起计算。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6 个月、28 个月、40
个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
36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
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进入可归属期。
限制性股票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进行归属。可归属
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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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
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一个归属期                                                                  20%
               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二个归属期                                                                  40%
               之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4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第三个归属期                                                                  40%
               之日起5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归属比例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一个归属期                                                                  20%
               留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二个归属期                                                                  40%
               留部分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
第三个归属期                                                                  40%
               留部分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
情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等,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归属。
    各归属期内,当期可归属但未归属或因未满足归属条件而不能归属的限制性
股票,作废失效。
    五、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
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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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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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含预留)的授予价格为每股 2.72 元,即满
足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 2.72 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公
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同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一
致,为每股 2.72 元。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
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
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43 元的 50%,为每股 2.72 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5.37 元的 50%,为每股 2.6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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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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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
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
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归属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
核一次。以 2021 年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净利润增长率(A)或累计净利润
增长率(B)进行考核,根据上述任一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X。
    本激励计划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净利润增长率       累计净利润增长率
          考核        该考核年度使用的                (A)                (B)
归属期
          年度            考核指标               目标值   触发值    目标值      触发值
                                                 (Am)      (An)    (Bm)         (Bn)
第一个             年度净利润较 2021 年的增
         2023 年                                  44%      34%        44%         34%
归属期                       长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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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度净利润较 2021 年的增
第二个
          2024 年   长率或 2023-2024 年累计        72%      56%         216%      190%
归属期
                    净利润较 2021 年的增长率
                  年度净利润较 2021 年的增
第三个
          2025 年 长率或 2023-2025 年累计          107%     81%         424%      371%
归属期
                  净利润较 2021 年的增长率
   注: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且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包

括但不限于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作为计算依据。上述财

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

         考核指标                业绩完成度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
                                  A≥Am                            X=100%
    净利润增长率(A)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