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长 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我们作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的《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查周熙旭先生的简历,我们认为周熙旭先生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履职能力,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 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周熙旭先生担任公司财务总监。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桂如 张燕 丑世栋 2020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