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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海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10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长
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我们作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0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的规定,对任期内公司(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
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

     2019 年 4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天马集团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了保证公司全资子公司天马集团经营
的正常开展,根据公司 2019 年度整体经营计划及子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公司拟
为全资子公司天马集团提供综合授信担保总额将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该担保须
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过期不得行使。担保的具体期限和金额依
据天马集团与金融机构最终协商后签署的合同确定,签署的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
该笔担保事项已于 2020 年 4 月 9 日到期履行完毕。
    2020 年 4 月 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天马集团提供担保的议案》。为了保证公司全资子公司天马集团经营
的正常开展,根据公司 2020 年度整体经营计划及子公司业务发展规划,公司拟
为全资子公司天马集团提供综合授信担保总额将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该担保须
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过期不得行使。担保的具体期限和金额依
据天马集团与金融机构最终协商后签署的合同确定,签署的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

    2020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同意全
资子公司天马集团为其全资子公司海克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公司全资子公
司天马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海克莱因经营发展需要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天马集团为海克莱上述授信提供担保。该担保须自公司
董事会通过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过期不得行使。担保的具体期限和金额依据被担
保公司与金融机构最终协商后签署的合同确定,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担保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总额为 20,336.4 万元,占公
司 2020 年底经审计净资产的 6.86%。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违规担保、无逾期担保。

    三、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目前公司已建立并逐步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也不断
完善并已得到有效运行。内部控制制度有力地保证了公司经营业务的有效进行,
保护了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能够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保证了公司财务资
料的真实、合法、完整,促进了公司经营效率的提高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符合公
司发展的要求,能够保证内部控制目标的达成。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该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
发展,同意公司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该会计师事务所
坚持独立审计准则,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
责任与义务。公司此次续聘该事务所有利于增强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与客观性,
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
计政策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
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对该事
项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
    八、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事项,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置换事项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对公司募投项目预先投入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并出具了《关于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
鉴证报告》(天健审〔2021〕1095 号)。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桂如                   张燕                    丑世栋




                                                      2021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