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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海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15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江苏长
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我们作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更正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对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公司实
际经营和财务状况,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更正
后的财务数据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差错
更正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2020 年年度报告
及其摘要的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二、关于拟投资建设 60 万吨高性能玻璃纤维智能制造基地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公司拟投资建设 60 万吨高性能玻璃纤维智能制造基地本项目,
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建成后,公司现有产能将得到进一步扩充,产品结构
更加合理,成本优势更加明显,同时拓展了产品的应用领域,尤其是风电领域,
完善公司的产业链布局,增强了公司的行业竞争力,有力促进公司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上述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拟投资建设 60 万吨高
性能玻璃纤维智能制造基地项目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桂如                    张燕                    丑世栋




                                                      2021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