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海股份:CHGSZD01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1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并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应当
按照本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管。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未经董事会批准
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
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
(子)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
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
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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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及相关核心财务数据;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行较大变化;
(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十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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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二十一)《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
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如实、完整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策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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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
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上述规定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方式、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保密条款。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
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政府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
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
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
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
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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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
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
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公司应当及时补充
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表》(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完整性、准确性;
(三)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对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按规定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进行报备。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
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
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
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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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
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
认。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公司将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
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
公司内部非业务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
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江苏证监
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
公司对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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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
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
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
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其中,公司下属各部门、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和第一负责人,发生本部门
(公司)重大事项时,应第一时间通知公司董事秘书,并按照本规定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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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长海股份 公司代码:300196 内幕信息事项: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 内幕信息知情
序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 人身份证号码 人与上市公司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时间及地点 所处阶段 信息方式 内容 公开时间
姓名 或股东代码 关系
注1 注2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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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等。
注2: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注3: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4:填写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5:填写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或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
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使用的条款。
注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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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展备忘录
证券简称:长海股份 证券代码:300196
重大事项名称 参与人员姓名 参与人员所属单位 筹划决策时间 筹划决策方式 签字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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