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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海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18  

                                     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
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基于独立的立场,对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
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
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的规定,对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
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截
止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金额为人民币 0 元,无
违规担保,无逾期担保,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四、关于开展远期结汇业务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关于开展远期结汇业务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开展远期结汇
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固定换汇成本、稳定和
扩大出口以及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存在投机性操作,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发展
需要。公司针对远期结汇业务已制定了相关管理制度和风险应对措施,风险可控。
该项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业务的
实施。

    五、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有
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理财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且已制定了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不存在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0,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投资理财,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六、关于拟继续出售公司部分贵金属资产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授权公司总经理及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继续对外择机出售不超
过 50kg 闲置贵金属铑粉,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流动性及使用效率,公司对本事
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于拟继续
出售公司部分贵金属资产的事项。

    七、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 我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专项报告》的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
用情况。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亦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长海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之独立董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干为民                   郭欣                    陈文化




                                                     2022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