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川股份: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19-04-26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纳川股份 公告编号:2019-051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的工作情况
2018年度,公司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
地履行了监事会职能,对公司经营、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规范运作、完
善和提升治理水平有效发挥了职能。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五次会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2018年1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推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二) 2018年1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三) 2018年4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17年年度报
告全文>及<2017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的议案》、《关于<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关于<2017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的议案》、《关于<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18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四) 2018年8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
案》、《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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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2018年10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的议案》、《关于会计
估计变更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 2018 年度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公司依法运作情况、公司财务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了认真监督检查,
根据检查结果,对报告期内公司有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监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
规则》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决策程序,董事会对股东大会的决
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等进行了监督检查,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决策程序
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
程序合法有效,会议决议得到有效落实;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公司
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职,认真执行股东
大会的各项决议,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监事会对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2018年度公司的财务状况、财务管理等进行了认真细致、有效
地监督、检查和审核,认为:公司财务制度健全、财务运作规范、财务状况
良好。
(三)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报告期内募集资金使用程序规
范。监事会认为:公司 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存在
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并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进行了公告。
(四)关于收购、出售资产事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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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及出售资产的情况。
(五)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召开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
案》,预计2018年度将与江西川安管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安
管业”)发生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董事肖仁建先
生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与川安管业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正常的业务往来,双方之间的业
务合作可以利用各自技术和市场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共享,
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与川安管业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平、自愿、互
惠互利的原则,交易价格采取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况。川安管业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履约能力。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独
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
(六)监事会对公司 2018 年度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68条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其它法规的相关规
定,对公司2018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并提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1)公司2018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
内部管理的各项规定。
2)2018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各项
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
务状况等事项。
3)在监事会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2018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因此,我们保证公司2017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承诺其中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七)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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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进行了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内幕信
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体系,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内幕信息保密制度,严格规
范信息传递流程,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知情人严格遵
守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未发现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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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事 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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