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川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项目合同的公告2020-12-02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项目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纳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9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项目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的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2、合同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受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
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等不可抗
力因素影响,给本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风险。
3、该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将对公司本年及以后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
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1、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0
月1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全资
子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9),确认公司全资子
公司福建纳川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水务”)为“徐州市区污水管
网提质增效一期工程-软件园路等6条道路污水管网工程施工2标段”(以下简
称“项目”)的中标单位。
近日,纳川水务与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中心签订了《徐州市区污水管网
提质增效一期工程-软件园路等6条道路污水管网工程施工2标段合同协议书》
(以下简称“合同”),合同金额为41,996,263.41元。
2、2020年9月2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确定自愿性披露标准的议案》,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公司拟定了自愿
性披露标准:公司签署单笔金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提供
产品或服务的单个销售、工程或运营服务合同,或单笔合同金额未达到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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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但公司认为所签合同对公司产生重要影响的,公司将按照《创业板上
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6号——信息披露公告格式》进行对外披露。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确定自愿性披露标准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081)。
此次签署合同为公司自愿性披露事项,不需要经过董事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介绍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名称: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成立日期:2019 年 08 月 22 日
组织类型:事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胡炜
住所:徐州市新城区元和路水利局 6 楼
注册资本:332 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为水利工程建设提供管理服务 部、省在徐州市大型水利工程
建设投资的管理;大型水利重点工程建设的管理。
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中心不存在关联关系。
2、交易情况:公司近三年未与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中心发生类似交易情
况。
3、履约能力分析: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中心是事业单位,具有较强的履
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交易各方:
发包人: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承包人:福建纳川水务有限公司
2、交易价格:41,996,263.41元
3、项目资金来源:市财政资金
4、付款安排:
(1)预付款的支付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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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
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
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
合同价款一并结算。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
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
暂停施工,并按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执行。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
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
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
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
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
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2)工程进度款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付款周期应按照合同的相关约定与计量
周期保持一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
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
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5、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盖章后生效。
6、违约责任:合同条款中已对各方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与赔偿等方面
做出明确的规定。
7、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1)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
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
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
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
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
(4)仲裁或诉讼。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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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
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8、项目建设范围和内容:①软件园路(矿大北门至奎淮路)新建DN500
污水管道1.34km。②凤鸣路(康居小区至泰山路)新建DN600污水管道0.6km,
新建截水沟 0.04km。③二轻路(新淮海西路至老淮海西路)新建DN400、DN600
污水管道0.75km。④工农南路(湖滨路至湖北路)新建DN400~DN600污水管
道0.6km。
9、合作期限
工期总日历天数:104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
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四、合同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该合同总金额41,996,263.41元,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主营
业务收入的5.20%。合同的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经营业绩产
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根据本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以及收入确认原则确认收入。
该合同的顺利实施也将进一步加强公司在污水管网建造方面的能力,增强公
司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管网业务开拓更广阔的市场空间,
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上述合同为日常经营合同,
此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对公司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履行
合同而形成业务依赖。
五、风险提示
合同双方均具有履行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受自然灾害和社
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给本合同履行带来一定的不确
定性风险,将可能影响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该合同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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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也无需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七、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公司董事会特提醒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备查文件:纳川水务与徐州市水利工程建设中心签订的《合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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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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