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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纳川股份:纳川股份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19  

                            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州市台江区振武路 70 号福晟钱隆广场 7 层(350004)
      7F,FushengQianlongPlaza,70ZhenWuAvenue,
          TaijiangDistrict,350004,Fuzhou,China
               电话/Tel:860591-28355889
      邮箱/Email:qianchengfuzhou@qianclaw.com
                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乾榕专法字〔2022〕第 006 号




致: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北京乾成(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余文群律师和高扬庭律师出席并见
证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或“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
师声明事项,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进行上述核查验证,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的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口头陈述均真
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致、副本均与正
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公司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本次会议相关的
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
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其所涉
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身份证及其他
表明其身份的证件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核对和形式性审查,该等资料
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对于网络
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
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并于本
法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2022 年 4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开第九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网站公布了
《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和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泉州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
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志江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64,395,11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5.936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法律意见书


表决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13,508,92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0.6979%。合
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12 人,代表股份 377,904,0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6346%,其中中小投资者
股东(指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股东,下同)9 人,代表股
份 4,166,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039%。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公
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三)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现场选举股东代表、监事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票人、
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本次会议对以下各事项进行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一) 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7,843,4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840%;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0160%;无
弃权票。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10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 98.5454%;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 1.4546%;无弃权票。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二) 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7,843,4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840%;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0160%;无
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10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 98.5454%;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 1.4546%;无弃权票。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2021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7,843,4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840%;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0160%;无
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10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 98.5454%;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 1.4546%;无弃权票。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四)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7,843,4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840%;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0160%;无
弃权票。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10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 98.5454%;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 1.4546%;无弃权票。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7,843,4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840%;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0160%;无
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10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 98.5454%;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 1.4546%;无弃权票。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六)关于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7,843,4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840%;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0160%;无
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10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 98.5454%;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 1.4546%;无弃权票。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7,843,4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840%;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0160%;无
弃权票。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10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 98.5454%;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 1.4546%;无弃权票。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八)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
决,无有效表决权。
    表决情况:同意 168,500,61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640%;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0360%;无
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10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 98.5454%;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 1.4546%;无弃权票。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九)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7,843,439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99.9840%;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0160%;无
弃权票。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105,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 98.5454%;反对 60,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 1.4546%;无弃权票。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福建纳川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专此意见!




    北京乾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高扬庭                        高扬庭




                                          余文群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