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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纳川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05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拟向参股公司富源纳川提供242.5万元财务资助,借款期限三年,

借款年利率5%,其他股东亦按持股比例、同等条件提供借款。公司董事、副总经

理傅义营先生在富源纳川担任董事,公司监事林惠霞女士在富源纳川担任总经

理,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长江环保集团持有富源纳川51%的股权。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富源纳川属于公司的关联法人。因此,

本次发生的财务资助构成关联财务资助。

     公司本次向富源纳川提供的借款资金占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低,

且其他股东亦按持股比例、同等条件提供借款,公司亦已向富源纳川委派了相关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有效加强对其经营决策、内部管理的管控力度,风险

可控。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上述关联财务资助事项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

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日常业务开展。

     因此,我们同意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董事会审议聘任的总经理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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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确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其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本次聘任总经理的相关程序合法、

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聘任江晓林先生为公司总

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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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翁国雄:                       .




余雪松:                       .




苑宝玲:                       .




时间:二○二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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