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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纳川股份:纳川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8-22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2)泰律意字(纳川股份)第 15604 号

                                           2022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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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泰律意字(纳川股份)第15604号




     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列席纳川股份于2022年8月22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纳川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
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
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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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
有关政府部门、单位或个人的证明、声明或承诺而作出判断。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
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理解,就纳川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
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审计、评估等内容时,
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证后发
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其他材料
一并使用及公开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于2022
年8月22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8月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
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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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8)
(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含股东大会
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时间及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及投票时
间等)、审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等内容。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公告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经本所律师见证,2022年8月22日下午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泉州
市泉港区普安工业区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3、除现场会议外,2022年8月2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及2022年8月22日9:15-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安排了网络投票。
     4、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志江先生主持,就《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
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出
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管、董事会秘书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
地点和审议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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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前公告通知了公司各股东,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本所律师核查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以及股东、股东代理
人持有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2人,代表股份164,504,0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947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622,500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0.0603%。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数据,出席公司本次会议的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10人,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007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指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股东,下同)8人,代表股份622,500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0.0603%。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均为2022年8月16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拥有
公司股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除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均依法以线下或
线上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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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会议现场选举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为计票人和监票
人,本所律师与计票人、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
了表决结果。在表决过程中,与本次议案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已经回避。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经公布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64,508,7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99.6259%;
反对59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0.3626%;弃权19,000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0.0115%。
     关联股东长江生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
司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
决权0.7550%;反对598,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96.1928%;
弃权19,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3.0522%。
     表决结果: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项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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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纳川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 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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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韩颖梅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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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董亮




胡宪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