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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纳川股份: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09-15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纳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2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9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2年9月15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9月15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
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

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4、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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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志江先生

     6、现场其他出席人员: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

会议,律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7、合法有效性:本次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13

人,代表股份374,186,2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2742%。其中: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

164,504,0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5.947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 票 的 股 东 共 11人 、 代 表 股 份 209,682,129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总 股 份 的

20.326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

33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3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

代表股份33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329%。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73,888,61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

决权 99.9205%;反对 284,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0.0761 % ; 弃 权 12,70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东 所 持 表 决 权

0.00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4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

东所持表决权 12.2900%;反对 284,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 83.9670%;弃权 1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中小

股东所持表决权 3.74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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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经审议,表决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董亮律师、胡宪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

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泰和泰(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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