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川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12-16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纳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2-109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陈志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96 号)。现将相关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陈志江:
2020 年 3 月 2 日、3 月 3 日,你作为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纳川股份或公司)董事长、时任实际控制人,安排纳川股份以原材料预付款
形式分别向晋江锦富贸易有限公司、泉州锦奥贸易有限公司转账支付 1,800 万元、
1,480 万元。上述资金在 2020 年 3 月 2 日至 2020 年 4 月 24 日期间实际被你占
用,占用最高金额 3,280 万元,占纳川股份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34%。你
于 2020 年 3 月 3 日至 2020 年 4 月 24 日偿还了上述占用资金,于 2022 年 11 月
4 日偿还了占用利息 21.49 万元。你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证监会公告〔2017〕16
号修改)第一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2018 年 8 月 2 日,纳川股份披露,你作为纳川股份时任实际控制人,计划
自公告日起 6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增持金额不低于 5,000 万元且不高于 1 亿元。
2019 年 1 月 7 日,纳川股份披露,你原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变更为自 2019 年 8 月
起 6 个月内。2020 年 2 月 4 日,纳川股份披露截至实施期限届满,你实际未实
施相应增持计划,未增持公司股份,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告〔2013〕55 号)第五条的规定,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警示你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
习,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将改进、
学习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你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截至目前,陈志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164,395,1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为 15.94%。上述对陈志江先生实施的行政监管措施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
公司及相关股东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将进一步敦促相关股东加强
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福建
证监局的相关要求切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整改报告。公司将进一步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高日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组织和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学习,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