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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翰宇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07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
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并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
务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
未来择机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或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
票的公司债券,有利于增强投资者信心、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并推动公司股
票价格向公司长期内在价值合理回归,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3、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含8亿元)、最低不少于
人民币4亿元(含4亿元),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16.00元/股,资金来源为公
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影响。回购后公司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可行性。因
此,我们同意该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并同意公司进行股份回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曹叠云                 李   瑶                    唐   键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