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宇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5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
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18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
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8-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等
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快速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18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同意将该
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认同大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8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
2、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
求。
2、公司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
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
3、《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
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
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四、有关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
独立意见
1、截止到报告期末,除存在经营性往来资金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8年12月31
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没有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及为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1、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公司2018年
度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
价格公允,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利益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2、公司2019年度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不违
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019年度预计关联交易将根据市场化原
则进行,程序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所有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经事前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资料,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经验与能力,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2、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过程中,
遵照勤勉、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
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
3、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
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
4、我们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
机构,并同意提交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公司依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的要求,
对原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并在本议
案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上述会计准则。本次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执行变更后的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
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
策的变更。
八、关于2019年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19年度开展远期外汇交易有利于规避汇率波动对公司进出口业务
的影响、降低汇率变动对公司经营业绩影响程度、控制经营风险,符合公司整体
利益。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财务风险可控,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和情况。
2、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要求。综上
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开展远期外汇交易是合理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发
展的需要,一致同意《关于2019年度开展远期外汇交易的议案》。
九、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独立意见
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王晓露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前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是
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基础上进行的,
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
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
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曹叠云 李 瑶 唐 键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