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宇药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2019-04-2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宇药业”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
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认真查阅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查阅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资料;查阅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调查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现场检查公司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等途径,从翰宇药业内部控制
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完整性、合理
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翰宇药业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
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三、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
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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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机构关于翰宇药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通过对翰宇药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其实施情况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翰宇药业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健全,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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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易 莹 沈 杰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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