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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翰宇药业: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09-10  

                        证券代码:300199                证券简称:翰宇药业                 公告编号:2020-074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0年8月24日,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
宇药业”)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集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9月9日(周三)下午15:30
    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中区翰宇生物医药园办公大楼一
楼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少贵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 、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及股 东 授 权 委 托 代表 共 20 名 , 代 表 股 份 总 数
386,618,226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2.1646%。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委托代表)13人,代表股份385,622,535股,占
公司股本总数的42.056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或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股份995,691股,占公司
股本总数的0.108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等
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86,612,3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8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72,19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7%;反对5,9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473%;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86,612,3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8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72,19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7%;反对5,9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473%;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86,612,3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8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72,19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7%;反对5,9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473%;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86,612,3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8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72,19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7%;反对5,9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473%;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86,612,3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8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72,19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7%;反对5,9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473%;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86,612,3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8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72,19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7%;反对5,9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473%;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86,612,3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8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72,19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7%;反对5,9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473%;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
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86,612,3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8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72,19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7%;反对5,9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473%;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86,612,3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8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72,19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7%;反对5,9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473%;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86,612,3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8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72,19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7%;反对5,9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473%;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11、审议通过《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386,612,32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985%;;反对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072,191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27%;反对5,9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473%;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〇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