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宇药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30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并对公司相关事
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的能力和条件,胜
任岗位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
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
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聘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唐洋明先生为公司副总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曹叠云 李 瑶 唐 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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