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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宇药业: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有关会计师核查问题的说明2021-04-29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

            有关会计师核查问题的说明

                    大华核字[2021]006193 号




  大 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
               有关会计师核查问题的说明




                        目录                    页次

一、   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有
                                                1-4
       关会计师核查问题的说明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中
                有关会计师核查问题的说明

                                             大华核字[2021]006193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根据贵所 2021 年 4 月 11 日的《关于对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1}第 176 号)中要求核查事项报告

如下:

    2021 年 4 月 10 日,公司披露了《2020 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

告》《关于取消对参股公司会计核算方法变更的公告》《关于 2020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核销资产和确认开发支出费用化处理的公

告》等,由于存在销售退货、项目费用化、变更对参股公司会计核

算方法以及对应收账款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等情形,将预计 2020 年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由盈利 2000 万

至 3000 万修正为亏损 5.5 亿元至 6.5 亿元。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

你公司认真核实以下事项并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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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告显示,公司基于会计核算谨慎性原则,决定对翰宇药业(香

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宇香港”)的三大客户改为按单项计

提信用减值损失,导致净利润减少约 3 亿元。

    (1)请补充说明翰宇香港三大客户名称、所在国家或地区,

2017 年至 2020 年各年度对其销售的产品及金额(按类别或名

称)、应收账款余额及账龄明细情况、回款情况、计提信用减值损

失情况。

    (2)结合三大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疫情、经营环境以及还款能

力等,补充说明公司在以前年度按账龄法对应收账款计提信用减值

损失是否合理、审慎,在 2021 年 1 月 31 日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

告》时是否与年审机构进行沟通、未在预告当时考虑客户上述相关

情况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会计师对该三大客户应收账款计提减值损失方式变更是否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核查意

见。

    回复:

    (一)会计师的核查程序:

    (1)核查了公司以往年度至今与三大客户的销售和收款情况,

分析销售与收款变动的合理性;

    (2)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 2020 年至今公司与三大客

户的销售和收款变动情况,了解 2021 年 1 月 31 日披露《2020 年度

业绩预告》前后变更对该三大客户应收账款计提减值损失方式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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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3)对三大客户实施函证,核实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真实性;

    (4)获取了公司日常对客户的催款邮件截图,核查公司的日常

催款情况;

    (5)检查了公司外聘律师对三大客户发出的纸质律师函,寄出

的快递单,查询快递路径,获取外聘律师对三大客户发出电子律师函

的邮件发出及收回邮件截图,核查发函路径是否保持全程控制;

    (6)获取了三大客户针对律师函的电子回复函件,并全程参与

公司对三大客户的电话访谈,了解三大客户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

    (7)获取了见证律师对电话访谈的见证书,并对律师进行访谈,

核查是否对电话访谈、邮件及纸质发出律师函保持全程参与等;

    (8)获取了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海外三大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的

承诺函,核查有无异常;

    (9)获取了见证律师对三大客户的工商信息查询见证书,核查

有无异常;

    (10)获取了见证律师对三大客户买卖合同纠纷三案的法律意

见,核查有无异常。

    (二)核查结论

    公司在 2021 年 1 月 31 日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告》时,尚未

获取充足的证据,确认需对三大客户的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减值,公司

在 2021 年 1 月 31 日披露《2020 年度业绩预告》后,通过实施向三

大客户发出律师函、对三大客户电话访谈等措施,获取了三大客户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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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状况恶化,已无力还款的证据后,对三大客户的应收账款单项计提

减值,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




    专此说明,请予察核。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_________

                                       (项目合伙人)          杨谦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_________

                                                            郑荣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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