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9 证券简称:翰宇药业 公告编号:2022-065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2 年 4 月 26 日,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 宇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议案》,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5 月 20 日(周五)下午 15:30 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中区翰宇生物医药园办公大楼一 楼会议室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少贵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0 人,代表股份 291,465,48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31.78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290,163,931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1.645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1,301,54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41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6 人,代表股份 1,325,049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144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3,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0.002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1 人,代表股份 1,301,54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141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等相关 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 291,269,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29%;反对 19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29,3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5.2307%;反对 19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693%;弃权 0 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91,269,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29%;反对 19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9,3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85.2307%;反对 19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69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 291,269,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29%;反对 19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9,3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85.2307%;反对 19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69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 291,269,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29%;反对 19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9,3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85.2307%;反对 19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69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 291,265,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5%;反对 199,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5,3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84.9289%;反对 199,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071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291,269,7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29%;反对 195,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129,34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85.2307%;反对 195,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693%;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