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9 证券简称:翰宇药业 公告编号:2023-002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2年12月28日,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翰宇 药业”)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月13日(周五)下午15:30 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华区观澜高新园区观盛四路7号翰宇创新产业大楼会议 室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曾少贵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3人,代表股份295,415,719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32.218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8人,代表股份290,881,23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31.72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5人,代表股份4,534,4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494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9人,代表股份5,275,288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0.575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4人,代表股份740,800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0.0808%。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5人,代表股份4,534,4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4945%。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等相关 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回购股份的议案》; 同意295,211,7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09%;反对19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2%;弃权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071,2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1329%;反对198,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609%;弃权 5,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2%。 2、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95,015,04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644%;反对250,17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847%;弃权1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874,6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2.4047%;反对250,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424%;弃权 1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2.8529%。 3、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93,864,953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4751%; 反对 1,383,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682%;弃权167,7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724,52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0.6032%;反对1,383,06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2178%;弃 权16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3.179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95,115,3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83%;反对199,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4%;弃权10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4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74,8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3055%;反对19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742%;弃权 10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92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全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