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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翰宇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7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

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

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

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3-2025年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 年-2025 年)》,充分

考虑了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和投资者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建立了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董事会制定该规划事项及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制定的《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2023 年-2025 年)》,并同意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要求,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公司

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
司各项业务活动健康稳定的运行。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

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将根据所处的环

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力度和公司业务活

动的有效进行。

    四、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能够遵循勤勉、

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恪尽职守,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我们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

构,并同意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截止到报告期末,除存在经营性往来资金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

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

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同时公司没有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及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本次申请综合授信及担

保的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上市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我们认为上述申请综合授信及担保事项是合理的,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

发展的需要,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回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回购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决策程序及相关

内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

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

易。

       八、关于独立董事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提名康志红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康志红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其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其有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

存在被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期限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我们一致同

意,董事会提名康志红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担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需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事项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同意提交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发行非公开公司债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现行公司债券政策

和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本次发行的资格和要求。本次发

行的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支持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符合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转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
行的相关事宜,有助于提高本次发行的工作效率。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次发

行方案推进相关工作,并将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瑶、钟廉、胡文言

                                                           2023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