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资产重组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1-30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资产重组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资产重
组”)的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对本次资产重组所涉及的武汉华森塑胶有限公司
100%权益的评估事项进行了核查,现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等
资产评估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本次资产重组的评估机构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相关
证券业务资格,选聘程序合法合规,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和各重组方
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能
够胜任与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工作;资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合理,评估方
法选取得当,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本次资产重组以经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专业评估机构以 2016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进行评估的评估结果作为定价
依据具有公允性、合理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 公司此次发行股份的价格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即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为确定依据,在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依据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作
相应除权除息处理,发行数量也将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的定价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
形。
综上所述,本次资产重组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评估方法选取得当,评估方法和目的具有相关性,评估定价公允。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资产重组资产评
估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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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栩 韩颖梅 龙成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