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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盟新材: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2016-11-30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
                                                     目          录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3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4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8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10

五、结论意见..............................................................................................................11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中,除非文中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发行人/高盟新材/上市公司/公司   指            北京高盟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
   本次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      指
                                                  股票募集配套资金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指
                                                        计划
     中信建投/资产管理人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定向资管计划            指        高盟新材共享财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高盟新材共享财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
      《资产管理合同》          指
                                                      理合同》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指
                                      股计划(草案)(认购配套融资方式)》及其摘要
         《公司法》             指        最新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最新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
      《试点指导意见》          指
                                                        意见》
        《公司章程》            指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泰和泰            指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盟新材
    本法律意见书/本意见书
                                指    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
                                                        见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1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简称“泰和泰”或“本所”)接受北京高盟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试点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

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以下声明: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仅就公司本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情况发表法

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并保

证本法律意见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报备和披露,并且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2
    5.公司保证已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需

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及口头证言。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出

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的设立

    高盟新材系由北京高盟化工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3 月 12 日以整体变更方式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4 月 7 日,高盟新材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 2,680.00 万股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股票代码为 300200。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高盟新材持有北京市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8025068),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并经本所律

师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高盟新材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   称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类   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住   所               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航丰路8号2层209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                                  何宇飞

  注册资本                                21,360.00万元

  成立日期                             1999年07月22日

  经营期限                                    永久

              生产粘合剂、涂料、油墨;销售建筑材料、化工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
              机械电子设备、仪器仪表、计算机;技术开发、咨询;经营本企业自产产
              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
  经营范围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货物进出口;代理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3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不存在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试点指导意

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一)2016 年 11 月 29 日,高盟新材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认购配套

融资方式)>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内容为:

    1.参加对象:为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员工中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规定条件的员工,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骨干、

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员工,合计总数不超过 103 人。

    2.总金额及资金来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1,722.00

万元,对应认购高盟新材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 7,930,988.00 股。参加对象以

合法薪酬及其他合法方式自筹资金。

    3.股票来源及认购价格: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认购公司本次配套

募集资金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票面面值为每股人民币 1.00 元,

认购价格为每股 14.78 元,该发行价格不低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

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该发行价格将

作相应调整。

    4.管理模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委托中信建投进行日常管理。经全体参与员

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授权,公司委托中信建投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

                                   4
并与其签订《高盟新材共享财富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员工持股计

划将通过定向资管计划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不超过 7,930,988.00

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1,722.00 万元。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前的期

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也将根据

发行价格的调整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5.存续期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48 个月,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股票登记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算,其中前 36 个月为锁定期,后 12 个月为解

锁期。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导致本持股计划取得的股票也

受前述锁定期的限制。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标的股票出售的限制导

致标的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变现的,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相应延

期。经公司董事会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大会同意,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可予

以延长。解锁期内,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时,员工持股计划可提

前终止。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的,员工持股计划自行终止。

    (二)本所律师对照《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高盟新材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1.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截至

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高盟新材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了信息披露,不存在利

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符合《试点指导

意见》第一部分第(一)项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规定。

    2.根据公司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

                                     5
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

分第(二)条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规定。

    3.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自负盈

亏,自担风险,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

条关于风险自担原则的规定。

    4.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及

其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员工中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规定条件的员工,

合计不超过 103 人,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计 10 人,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规定。

    5.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的

合法薪酬及其他合法方式自筹资金,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条

第 1 项的规定。

    6.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在

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为募集配套资金而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二部分第(五)条第 2 项的规定。

    7.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自高盟新

材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登记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时起 48 个月,其中前 36 个月

为锁定期,后 12 个月为解锁期,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

1 项的规定。

    8.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认购的高盟新材非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上限为 7,930,988.00 股,约占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

股本总额 213,600,000 股的 3.71%,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一持有所持

                                    6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符合《试

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第 2 项的规定。

    9.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

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将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

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

利,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第 1 项的规定。

    1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系委托给中信建投进行管理,中信

建投现持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 91110000781703453H 的《营

业执照》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编号为 13590000 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第 2 项的

规定。

    11.经本所律师核查,《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对员工享有标的股票的权

益,该项权益的转让、继承,员工对该项权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

行使,员工在离职、退休、死亡以及发生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事由等情况时的

权益处置方式等均进行了约定,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条第 4

项的规定。

    12.本所律师核查了《资产管理合同》,该合同明确规定了委托人、管理人、

托管人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

员工持股计划的财产安全;管理人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与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不得泄露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个人信息;

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内的资产归员工持股计划所有,管理人、托管人通过委托资产

专用账户为员工持股计划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对委托资产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7
并保证委托资产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其他客户资产相互独立;员工持

股计划不对管理人在《资产管理合同》之外其他资产管理计划或项目下管理的财

产或者委托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或义务,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

条第 5、6、7 项的规定。

    13.本所律师核查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对

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

    (1)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资金、股票来源;

    (2)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管理模式、持有人大会的召集及表决程序;

    (3)公司融资时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4)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员工发生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情况时所

持股份权益的处置办法;

    (5)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代表或机构的选任程序;

    (6)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选任、管理协议的主要条款、管理费用的计

提及支付方式;

    (7)员工持股计划期满后员工所持有股份的处置办法;

    (8)其他重要事项。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等法律、法

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截

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8
    1.2016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就拟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事

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条的规定。

    2.2016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

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的议案,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九)项的规定。

    3.2016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发表了独立

意见,认为: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

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改善公司治

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

有利于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的有效结合,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2016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并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名单进行了核实,监事会

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016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员

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独立董事意见和监事会审核意见、《资产管理合

同》,公告内容及公告时间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十)条的规定。

    4.公司已聘请本所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符合《试点指导意见》

第三部分第(十一)条的规定。

                                   9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试点指导意见》的

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履行的程序

    1.公司应召开股东大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

会召开前公告本法律意见。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涉及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及关联交易事项,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

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2.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为募集配套资金而非公开

发行的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事项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经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2016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董事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审核意见、《资产

管理合同》。

    (二)根据《试点指导意见》,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对如下事项的披露:

    1.在召开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本法律意见。

    2.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披露

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条款。

    3.公司在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登记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

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10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下列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

    (1)报告期内持股员工的范围、人数;

    (2)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3)报告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股票总数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4)因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处分权利引起的计划股份权益变动情况;

    (5)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管理机构的变更情况;

    (6)其他应当予以披露的事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已按照《试点指导意见》

的规定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尚需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符合《试点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所必

要的法定程序,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认购非公开发行方案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且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事项取得证监会核准之后方可依法实施。

    (四)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11
(此页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

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承办律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