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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盟新材: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04-21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
的原则,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 2016 年年度报
告及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和要求,
对公司报告期内(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
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公司也不存在对外担保事项。同时,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严格有效执行
《对外担保制度》及《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制度》。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
对报告期内公司 2016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
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目前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具有
较强的针对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并且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和执行,在公司经营的
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理控制作用,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
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和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
保证。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资料,并就有关情况进
行询问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
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6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审
核报告》(大信专审字[2017]第 3-00092 号),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
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6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
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和重大遗漏。我们认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6 年募
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意见,公司《2016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
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五、关于聘任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
服务和之前公司上市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
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
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
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经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核,公司董
事会提名黄书敏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兼任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根据黄书敏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情况等,我们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
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况,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根据黄书敏先
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未发现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七条规定
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的独立性,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该事
项已经我们事前认可,本次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没有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黄书敏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兼任公司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 2016 年 12 月 3 日发布的《增值税会计
处理规定》(财会〔2016〕22 号)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对会
计政策变更,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八、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审阅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后认为: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制度的要求。同意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
产品的安排。

     九、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关联交易和 2017 年度预计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
见
     经过对公司 2016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和 2017 年度关联交易计划进行了
认真核查,并就有关情况进行询问后,我们对公司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
认可,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2016 年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
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任何内部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017 年预计发生的日常经营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遵守了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方按照合同规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经过了董事会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 杨栩    韩颖梅    龙成凤
                                                          2017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