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盟新材:独立董事2016年度述职报告(刘晓榛)2017-04-21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6 年度述职报告
(刘晓榛)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二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任职期限至 2016 年 4 月 18 日。在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
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认真、勤勉、
谨慎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对公司重大事项
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努力维护公
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
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关要求,现将 2016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
下: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1.2016 年度,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
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2.出席董事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应出席董事会会议 1 次,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1
次,没有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行使表决权的情形。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董事会
各项议案及相关事项没有提出异议,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
成票。
现场出 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 是否连续两次未
应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出席会议
1 0 0 1 0 否
3.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因出差未能参加公司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现场出 以通讯表决方式参加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次数 出席会议
0 0 0 0 0 否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6 年度,本人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勤勉、谨慎地
履行职责,参加公司的董事会,在公司作出决策前,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独立意
见,具体如下:
日期 会议 独立意见类别 独立意见
就“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公司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15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专
第 二 届 董 对 2015 年年报 项报告”、 “聘任公司 2016 年度财务
2016 年 3
事 会 第 十 相关事项的独 审计机构” 、“董事会换届选举及第三
月 24 日
三次会议 立意见 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使用剩余
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坏
账核销”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
财” 、 公司 2015 年度关联交易和 2016
年度预计关联交易事项”等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同意以上报告的事项。
三、任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为积极推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强化其专业职能。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
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本人担任审计委员会主
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 2016 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主持开展了 2015 年度财务报
告的编制和披露的沟通和审核工作、续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等工作,切实履行了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本人作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参与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日常工作,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审核,听取了高级管理人员的年
度工作汇报并进行考核,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情况
1.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
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必要时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
在此基础上利用自身的金融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促进了
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人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
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
提高对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能力,加深了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
意识。
3.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和公正。
五、其他工作
2016 年度,公司运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
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故 2016 年度本人
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
咨询机构等情况。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刘晓榛
2017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