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盟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07-03
证券代码:300200 证券简称:高盟新材 公告编号:2017-042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北京
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汇森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字[2017]556 号),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向广州诚
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14,403,292 股,向北京高盟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7,682,174 股,发
行价格为 14.58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22,006,094.28 元,扣除与发
行相关的费用共计 13,988,713.05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308,017,381.23
元。2017 年 6 月 19 日,大信会计师出具《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
告》(大信验字[2017]第 3-00023 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进展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文件要求,公司已在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以存放募集资金,并于 2017 年 7 月 3 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城支
行和保荐机构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
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户名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人民币元)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有限公司 司北京世纪城支行 110906899310907 309,006,094.28
注:上述金额为专户截至 2017 年 6 月 19 日的账户余额。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根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本公司简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北京世纪城支行简称“乙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丙方”,协议主要条款
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109
0689 9310 907,截至 2017 年 6 月 19 日,专户余额为 309,006,094.28 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武汉华森塑胶有限公司股权项目募集资金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
其它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周志文、张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它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
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