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盟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2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作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对公司报告期内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不含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具备《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
在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 个月内因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该名单人员
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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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及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
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董事会 7 名董事中 3 名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避
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
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权激励成本的
影响,净利润充分的反映了企业的成长性,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为:以 2017 年净利润为基数,2018-2020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0%、130%、150%。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经过合理预
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个人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每
位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精准、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
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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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杨栩 黄书敏 龙成凤
2018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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