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盟新材:关于支付公司与武汉华森塑胶有限公司原股东共管银行账户内资金暨解除湖北徽商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质押的公告2019-03-15
证券代码:300200 证券简称:高盟新材 公告编号:2019-012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支付公司与武汉华森塑胶有限公司原股东共管银行账户内资金
暨解除湖北徽商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
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及审批核准、实施情况
1、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简介
2016 年 11 月 29 日,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高盟新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高盟新材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决议;
公司与武汉华森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森塑胶”)股东签署了附条件生效
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和《盈利减值补偿协议》。2016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高盟新材发行股
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相关议案。
2017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
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的议案》。本次交易中,
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华森塑胶 100%的股权,交易价格为
91,000 万元。具体方式如下:
(1)公司向华森塑胶原股东发行 24,965,705 股 A 股股票及支付现金
54,600.00 万元购买华森塑胶 100%股权;
(2)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对象广州诚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诚信控股”)、高盟新材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
发行 22,085,466 股 A 股股票用于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为 14.58 元/股,募集配
套资金总额 322,006,094.28 元,用于对本次并购重组交易中现金对价的支付以及
支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费用。
根据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羊城评
字[2016]第 VNMPC0449 号),以 2016 年 9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华森塑胶 100%
股权的评估值为 91,095.90 万元。参照评估结果,交易双方经友好协商确定华森
塑胶 100%股权的交易作价为 91,000 万元。
2、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的审批情况
(1)2016 年 12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
案》。
(2)2017 年 3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的议案》。
(3)2017 年 5 月 2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北京高盟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武汉汇森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556 号),本次交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3、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1)本次购入资产的过户情况
2017 年 5 月 11 日,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华森塑胶核发了《准予变更登
记通知书》((沌)登记内变字[2017]第 828 号),准予华森塑胶股东由武汉汇森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森投资”)、胡余友、唐小林变更为高盟新材,公
司与交易对方完成了华森塑胶 100%股权过户事宜,本次变更后,公司持有华森
塑胶 100%股权,华森塑胶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本次重组所涉资产交割已完成。
(2)本次配套融资的实施情况
2017 年 6 月 14 日,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海证券”)向诚信控
股、员工持股计划发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缴款通知
书》。
2017 年 6 月 16 日,诚信控股将认购资金 21,000.00 万元、员工持股计划将
认购资金 11,200.61 万元划至江海证券指定收款账户。2017 年 6 月 16 日,大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出具《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资金验证报告》(大信验字[2017]第 3-00022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
至 2017 年 6 月 16 日止,募集资金总额 322,006,094.28 元已足额汇入江海证券为
高盟新材本次发行指定的专用账户。
2017 年 6 月 19 日上午,独立财务顾问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
划转了认购款。2017 年 6 月 19 日,大信会计师出具《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17]第 3-00023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17
年 6 月 19 日止,高盟新材已收到武汉汇森投资有限公司、唐小林、胡余友、诚
信控股和员工持股计划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合计 47,051,171.00 元。变更后
的 注 册 资 本 人 民 币 260,651,171.00 元 、 累 计 实 收 资 本 ( 股 本 ) 人 民 币
260,651,171.00 元。
2017 年 6 月 23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股份
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
2017 年 6 月 30 日,公司本次购买资产和配套融资新增的股份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
二、基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业绩承诺情况及额外保证约定情况
1、业绩承诺情况
汇森投资、唐小林、胡余友承诺华森塑胶于 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净利润(净利润特指标的公司相关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8,000 万元、9,000 万元、
10,000 万元和 11,110 万元,四年累计承诺净利润不低于 38,110 万元。
2、补偿措施
如果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实际净利润数总额大于、等于标的公司原股东承
诺的净利润数总额,或虽未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总额,但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
数总额的 90%(含 90%),则标的公司原股东无需向上市公司进行补偿。
如经专项审核,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时,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际净利
润总额未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总额的 90%(不含 90%),则标的公司原股东向上
市公司进行补偿,补偿优先以本次交易获得的现金补偿,现金补偿不足的,以本
次交易获得的股份补偿。
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具体如下:
1)现金补偿
应补偿金额=(截至业绩承诺期届满日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业绩承诺期
届满日累计实际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的总对
价
2)股份补偿
若出现股份补偿,则应补偿股份数量=(应补偿金额-以现金补偿的金额)÷
本次发行价格
出现股份补偿情形的,如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有现金分红的,按上述公
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无偿赠予上市公司。
如果业绩承诺期内上市公司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交易对方持
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发生变化,则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按上述公
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1+转增或送股比例)。
如标的公司原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或其他原因被限制转让或不能转让等导
致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足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情形的,由标的公司
原股东在补偿义务发生之日起 45 个交易日内,从证券交易市场购买相应数额的
上市公司股份弥补不足部分,以完整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
3)标的公司原股东承担的补偿责任以其向上市公司转让标的资产所获得的
交易对价(包括转增或送股的股份)为限。汇森投资、唐小林、和胡余友在按照
本协议约定向上市公司履行补偿义务的过程中,内部按照各自在本次交易中所
取得的对价的金额占各方所取得的对价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补偿责任,并应就
所承担的补偿义务向上市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利润补偿方式
1)现金补偿
如果标的公司原股东须根据本协议约定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的,上市公
司应在合格审计机构对标的资产的实际盈利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 10 个工作
日内确定标的公司原股东当期应补偿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标的公司原股东应在
收到上市公司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将当期应补偿的现金价款一次性支付给
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原股东未按前述约定期限履行现金补偿义务或现金补偿不足
部分,由标的公司原股东以其本次交易获得股份进行补偿。
2)股份补偿
①如果标的公司原股东因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实现的累计实际净利润低
于承诺累计净利润的 90%(不含 90%)而须向上市公司补偿而标的公司原股东
未按前述约定期限履行现金补偿义务或现金补偿不足而需要以股份补偿的,上市
公司应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合格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 30 个工作日内
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标的公司原股东应补偿股份并注销的相关
方案,并同步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上市
公司就标的公司原股东补偿的股份,首先采用股份回购注销方案,如股份回购注
销方案因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的,上市公司将进一步要
求标的公司原股东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具体程序如下:
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则上市公司以人民币
1 元的总价回购并注销标的公司原股东应补偿的股份,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股份回购数量书面通知标的公司原股东。标的公司原股东应在收
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发出将其当年须补偿的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
指令。该等股份过户至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之后,上市公司将尽快办
理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
若上述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因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等原因无法实施,
则上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标的公司原股东实
施股份赠送方案。标的公司原股东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
日内,将应补偿的股份赠送给上市公司截至审议回购注销事宜股东大会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除标的公司原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除标的公司原股东之外的其他
股东按照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占审议回购注销事宜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上市公司扣除标的公司原股东持有的股份数后总股本的比例获赠股份。
②自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被赠与股东前,该等
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4、额外保证约定情况
(1)现金保障措施:在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及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后 10 个工作
日内,高盟新材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 50%(即 45,500 万元),同时高盟
新材将交易对价 10%(即 9,100 万元)的现金支付至以高盟新材名义开具、高盟
新材及华森塑胶原股东共管的银行账户。上述资金已完成支付。
(2)股份质押保证:作为华森塑胶原股东业绩承诺及减值测试补偿义务的
额外担保,华森塑胶原股东保证在交易交割日(即标的公司变更至高盟新材名下
并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完毕变更登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促使湖北
徽商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825 万股股票质押给高盟
新材。上述股份质押已办理完毕。
当出现补偿时,华森塑胶原股东同意无条件将共管账户资金(含收益)用于
对高盟新材的补偿,亦同意高盟新材有权处置前述质押的股份用以完成业绩承
诺。
根据公司与华森塑胶原股东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补充协议》约定,“第六条 额外保证 当华森塑
胶原股东 2016 年、2017 年、2018 年业绩承诺完成后,高盟新材将就华森塑胶原
股东质押给高盟新材的汉口银行股权予以解除,同时对于共管银行账户内资金
予以支付。”、“3.5.3 若高盟新材估计华森塑胶原股东在 3 年业绩承诺期内有
能力完成业绩承诺,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约定的现金保障措施及汉口银行的
股份质押登记。”
5、本次额外保证解除情况
2016 年华森塑胶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8,544.54 万元,较 2016 年度承诺净利润数 8,000 万元多出 544.54 万元,完成
2016 年度业绩承诺的 106.81%;2017 年华森塑胶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11,423.83 万元,较 2017 年度承诺净利润数 9,000
万元多出 2,423.83 万元,完成 2017 年度业绩承诺的 126.93%;目前华森塑胶 2018
年业绩情况正在经会计师审计,审计报告未出具。根据公司对华森塑胶 2016 年、
2017 年业绩完成的情况以及 2018 年业绩完成情况的预估及与会计师沟通,认为
华森塑胶能够完成 2016 年至 2018 年三年业绩承诺,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审议,同意提前支付公司与华森塑胶原股东共管银行账户内资金,同时
解除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质押。
特此公告。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