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盟新材:资金管理制度(2019年3月)2019-03-15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资金管理制度
(2019 年 3 月 14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高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
管理,根据国家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司法》、《企业会计准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
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
商业汇票及其他有价证券。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
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商业汇票分为商
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等;其他有价证券如国库券、政府债券、股票等。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资金的收支、统筹和管理。
第四条 公司禁止向外单位及其他个人出借资金。
第五条 公司的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公司
财务部应当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
审批的资金支付业务,会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或授权人
报告。
第六条 一般资金的收支程序依次经过业务审批、凭证审核、办理结算或直
接收付、会计记录、进行清查五个环节。
第二章 现金管理规定
第七条 公司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时条例实施细则》
等规定,确定现金开支范围。现金开支范围包括:
(1)职工个人的工资、各项工资性补贴、奖金;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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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人民币 1,000.00 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
定。
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并分别按人民币和
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账。
第八条 公司现金库存限额为人民币 20,000.00 元,取得的现金收入应当及时
存入银行,严禁坐支现金。
第九条 因发放工资等需要从银行提取现金或收入的现金超过库存限额需送
存银行的,公司应派专车和保安人员护送,确保人员及现金的安全。
第十条 公司应配备合格的保险柜保存库存现金,放置保险柜的场所应设置
防盗门窗。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不得以白条充抵和挪用库存现金,每天进行相应盘点。
第十二条 必须在月末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由盘点人员填制《库存现
金盘点表》,将盘点金额与现金科目余额、现金日记账余额核对,如有差异,应
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记录或适当调整,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经查
明无原因的差异,现金短款由出纳人员承担;现金长款暂作现金收入处理,年末
还未查明原因的,列作营业外收入。
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实际需要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的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转让银行账户;不
得使用银行账户进行偷税漏税、逃避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
根据开立银行账户的结算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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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根据开立的银行账户,分别设置和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有关外币
业务应分别人民币和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六条 财务部应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由财
务主管或指定会计人员将银行存款账面数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如不相符,应
分账号、币种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四章 商业汇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加强对商业汇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的管理,分别设置应收
票据等明细账和备忘录,并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
等规定,办理收付结算业务。
第五章 资金收支规定
第十八条 各部门取得的资金收入应当及时送交财务部门入账,不得私设“小
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入不入账。
第十九条 资金支付应按照公司的《财务审批制度》执行。会计人员应对业
务部门的支出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对于非法的支出,
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业务合法但明显不合理的支出,应逐级上报财务部负
责人、总经理处理。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主管人员,要坚持每月对公司的资金进行抽查, 并做好
抽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收付款凭证逐日
逐笔序时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应收票据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
日记账、应收票据明细账应日清月结。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其他货币资金应单列核算账户,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对其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必须及时、正确登记入账。应定期对其他货币资金进行
清查核对,做到账实相符,防止挪用和侵占。
第六章 票据和印章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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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制定严格的与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制度,明确各种票据
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
进行登记,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四条 票据管理程序:
(1)票据的购买。公司经财务主管同意后,由出纳人员向公司开户银行申请
购买后交票据保管人员,不得擅自印制票据。
(2)票据的保管。公司财务部的保管人员,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保管工
作。票据的保管人员应当按照票据的种类、编号、规格、样式、数量等进行登记。
(3)票据的领用。出纳人员需要使用票据的,应向票据保管人员领用。票据
的保管人员应登记出纳人员领用的票据的种类和数量,并由出纳人员签章。经办
人员需要使用票据的,出纳人员应在票据使用登记簿上记录票据号码、用途、金
额、出票日期、使用人等,并由经办员签名,票据应当按编号顺序连续使用,作
废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
(4)票据的背书转让。经审批人审批后,经办人员可以将汇票背书转让,并
在汇票背面记载被背书人姓名、背书日期并签章。
(5)票据的注销。出纳人员领用的票据使用完后,应向票据保管人员办理注
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银行预留印签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应由财务主管
或指定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
需要的全部印章,防止印章遗失和被盗用。如印章丢失,应及时向银行挂失,以
避免资金损失;印章应保持清洁,字迹清晰。银行预留印鉴卡应专人保管,如需
要更换印鉴,须经公司负责人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更换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同样适用于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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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 3 月 14 日